福利通 OmniPerks

115年度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公立學校教師敘薪

財經金融 新竹市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為新竹市公立學校教師提供薪給核敘服務,旨在依據教師的學歷、教師證資格及職前年資,核定或調整其薪級。這項服務適用於多種情況,包括初次任職的教師、取得更高學歷的現職教師,以及具備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透過此作業,教師的薪資待遇能獲得合理評估與調整,確保其權益。申請人需在到職或取得新資格後,備齊相關學經歷證明、教師證書及職前年資證明等文件,向學校人事單位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新竹市公立學校教師;需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函釋辦理;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無不適任教師情事
・對象(符合任一):新進教師(含公費生、初任教師、參加甄選或市內、外介聘之現職教師);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具任教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敘薪(依學歷敘定薪級,具合格教師證者,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至最高年功薪):
・未修畢教育學程、未具教師證者:本薪 170 薪點
・修畢同一教育階段別同一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本薪 180 薪點
・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本薪 190 薪點
・碩士畢業(不論有無教師證或實習教師證者):本薪 245 薪點
・博士畢業(不論有無教師證或實習教師證者):本薪 330 薪點
・學術研究費:未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按八成發給
・新進教師敘薪(依學歷、教師證核定薪級):
・大學畢業(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本薪 190 薪點
・碩士畢業(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本薪 245 薪點
・博士畢業(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本薪 330 薪點
・現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參加介聘或甄選錄取者:以最近核敘薪級或最後成績考核結果薪級銜接支薪,自學年度起始日(8 月 1 日)生效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 3 級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 5 級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 2 級
・若提敘後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舊制實習年資:得採計提敘 1 級(經考核結果不予晉級者不採計)
・職前年資提敘(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 1 級):
・曾任公私立學校代理(課)教師年資:不受等級相當限制,得按年採計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公立學校職員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約聘(僱)人員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公私立幼兒(稚)園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契約教保員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海外任教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職業訓練師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專任講師或助教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曾任公私立學校試用教師年資:不受等級相當限制,得按年採計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須與教師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申請:教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人事單位應主動請其填具履歷表並檢齊相關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如有符合提敘規定之職前年資一併檢附,以辦理薪級核定。人事單位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核發敘薪通知書。校長敘薪案請至 WebHR 線上作業報送請示單並函知本府核定敘薪。教師、代理教師敘薪案請至 WebHR 線上作業維護及核定,俾利本府核備。非上開期間線上報送之敘薪案件,除於 WebHR 完成線上報送外,請再電話知會承辦人員,俾利本府核備(定)。
・📍300191 新竹市中正路 120 號
・🕒8:00 ~ 17:00
・本手冊如有未盡周延之處應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當事人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或訴願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國外學歷應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以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國外學歷修業年限規定:學士學位需滿 32 個月,碩士學歷需超過 8 個月。國外學歷畢業證書需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並經翻譯社譯成中文且加蓋章戳確認(須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國外學歷畢業學校校名需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代理教師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亦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任教育階段、科(類)教師證書者得辦理改敘,並採計年資,於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不辦理改敘。教師進修應經服務學校同意,校長應經本府同意。職前年資提敘之採認,於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未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非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以任職期間為準。公、私立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 86 年 6 月 4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仍得採計提敘薪級,惟 86 年 6 月 4 日後所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年資已無法提敘。曾任公立幼兒(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自 93/06/03 起,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銜接支薪。曾任私立幼兒(稚)園專任教師年資於轉任中小學教師時,無法銜接支薪,受職務等級相當的限制,僅能採計自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幼教年資,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曾任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教保員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教保員,任職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服務成績優良,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學年提敘一級。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契約教保員年資,尚不得採計。曾任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曾任大陸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女學校之任教年資,同意比照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自 105/05/24 起,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倘任教時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於轉任學校教師時,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86/03/19 修正公布後,助教屬性已有差異,條例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至條例修正後進用之助教,已不具教師身分,有關其薪級之核敘,應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經學校依規定登記為試用教師者,其具有試用教師證書後之任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私立學校任教經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雖未核備有案但有案可查者,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如所任私立學校已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其年資毋須逐年轉換,其任教該校期間參加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以上年資,符合有關「職務等級相當」之規定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服常備兵役年資於任各級學校教員時,因其工作性質、俸級均不相符,其年資應不予採計。

資料來源:https://dep-personnel.hccg.gov.tw/ch/home.jsp?id=48&parentpath=0,31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