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提供失業給付,協助非自願離職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度過失業期間。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每月可領取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可領 6 個月;若年滿 45 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 9 個月。此外,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身心障礙子女,每扶養 1 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 10%,最多加計 20%,使給付總額最高可達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申請人需親自前往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在 14 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後,方可申請。
・對象(須符合):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於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失業給付:每月按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 6 個月
・失業給付(年滿 45 歲或身心障礙者):每月按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 9 個月
・眷屬加給給付: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 1 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 10%,最多加計 20%(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
・申請: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
・📍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8 樓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勞保退休年資)
資料來源:https://es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F02DE8E0A136367&sms=FACCAE8D1ED808BF&s=551D6E9A030C09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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