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的未滿 2 歲兒童(特定情況下可至 3 歲),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生育困境之未成年人等資格,並將兒童送至高雄市符合準公共化規定的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照顧,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一般托育補助(金額依相關辦法核給)及臨時托育補助,臨時托育每小時補助 100 至 120 元,每年最高 240 小時。申請人需於送托之日起 15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未滿 2 歲兒童之父母雙方、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將兒童送請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 2 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之高雄市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照顧;送托兒童應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或有兒少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之兒童應實際居住高雄市)
・對象(符合任一):高雄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托育補助:金額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與準公共要點之補助標準核給
・臨時托育補助(一般):每位兒童每小時 1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臨時托育補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位兒童每小時 120 元,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申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托育或臨時托育補助者,應分別於送托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補正者,托育日數自申請文件送達或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最高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