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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魚槍)相關規定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此政策旨在保障原住民及漁民能安全合法地從事狩獵或採捕活動,允許符合資格者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作為生活工具。這項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共同訂定,並於202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申請人必須成年、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申請自製獵槍者需通過安全使用訓練。申請流程需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經縣市政府審查後核發許可。新式甲式獵槍的進口零件費用約在新臺幣1萬至3萬元之間。
・對象(須符合):成年;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對象(符合任一):具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取得);具漁民身分(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自製獵槍(甲式、乙式)製造、運輸或持有許可
・自製魚槍製造、運輸或持有許可
・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製造、運輸或持有許可
・自製獵槍彈藥製造、運輸或持有許可
・自製獵槍、魚槍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許可:出租、出借、寄藏期間每次以 2 個月為限,當年度合併計算以 4 個月為限
・申請:向保管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發許可
・📍360006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府前路2號
・🕒內勤單位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外勤單位 24 小時服務
・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每年以 1 次為限

【期間】

2025/03/15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mpb.gov.tw/form/Details?Parser=28,5,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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