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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免予賠償申請

教育文化 全台

【內容簡介】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的軍費生,若因特定原因未能完成學業或服役,可能需賠償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及津貼。本辦法提供軍費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賠償義務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向學校申請免除賠償義務,或申請分期繳納賠償金額。免予賠償的條件包括因病傷不適服役、家庭遭天然災害、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等。此舉旨在減輕符合資格者的經濟負擔。
・對象(須符合):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軍費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賠償義務人)
・對象(符合任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仍服原役;經權責機關核准,轉入其他軍事學校就讀;退學、輔導轉學後,轉服志願士官或士兵;退學、輔導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預備學校;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招生簡章所定之基準而遭退學、輔導轉學或核定轉為自費學生;接受飛行教育,因體格因素停訓而遭退學;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社會救助法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在學期間死亡
・免予賠償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
・免予賠償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賠償範圍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分期賠償:每月為一期,期數依軍費生實際就讀學校之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得依就讀月數延長一倍之分期賠償期數,最多不得逾 70 期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申請分期賠償:得延長二倍之分期賠償期數,不受 70 期限制
・申請:向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申請
・已繳納之賠償金,不得申請退還(分期賠償期間申請免予賠償者)

【期間】

申請分期賠償: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期間有特定情形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內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ccafps.khc.edu.tw/Page.aspx?PN=53&PClass=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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