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失智人口快速增加,特別推動「113年度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試辦計畫」。此計畫旨在鼓勵地區醫院或現有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設立或轉型為權責型據點,專門提供併有情緒及行為症狀(BPSD)的失智症個案及其照顧者多元複合支持服務。符合資格的執行單位可申請開辦設施設備費、活動費及營運費等補助,以提升失智照護服務的可近性,並減輕照顧者的負擔。申請單位需向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計畫書,經審查核定後執行。
・對象(須符合):權責型失智據點須設有專職服務人員並列冊函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備查;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將服務對象確診失智症相關證明情形登載於系統;承辦本計畫之地區醫院應規劃服務併有 BPSD 失智者之照顧計畫;應於系統即時登錄服務對象與照顧者接受服務之相關資料,並於提供服務 3 個月以內完成登打服務紀錄;每時段應設有符合資格之專職服務人員,並列冊(包含專職服務人員及支援人力)報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對象(符合任一):113 年新設立之權責型失智據點,以設有精神科、神經科、一般內科或家庭醫學科之地區醫院為限;112 年(含)以前,業依據衛福部函頒「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設置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且有轉型意願之各層級醫院
・開辦設施設備費及材料費:最高一次性獎助 500,000 元
・活動費(一般戶個案):每服務時段補助 240 元,自負 60 元
・活動費(中低收入戶個案):每服務時段補助 270 元,自負 30 元
・活動費(低收入戶個案):每服務時段補助 300 元,免自負
・活動費(照顧者課程):參與活動滿 10 人以上之服務時段,每次補助 1,650 元
・活動費(照顧者課程):參與活動逾 10 人者,每增加 1 人,增加活動費 10 %,至多增加至 20 人
・活動費(照顧者課程):未滿 10 人團體,每減少 1 人,扣減 10 %,至多扣 4 人,人數 5 人以下不予補助
・營運費(新設立據點營運初期,核定日起 6 個月內):每月平均服務人數 1 ~ 4 人,每月補助 40,000 元基本營運費用;第 5 人起每增加 1 人,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每班以 12 人為上限
・營運費(新設立據點自核定日第 7 個月起):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每班以 12 人為上限
・營運費(一般型失智據點轉型為權責型失智據點):每人每月補助 12,000 元,每班以 12 人為上限
・營運費(服務量能提升費用,增開班次):每班上限 12 人,每人每月補助營運費 12,000 元,以設置 3 班為上限
・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盤點轄區失智社區照護資源,鼓勵轄內符合執行單位資格者辦理,擬具計畫執行規劃書及布建清單,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服務提供單位應提具計畫書,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
・🕒每週服務 5 全日(共 10 時段)
・- 營運未滿 3 年有撤點情形者,應按核定補助日起,依未使用月份比率繳回補助款
最高500,000元
自地方政府核定日起至 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