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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通訊設備接見服務

綜合津貼 澎湖縣

【內容簡介】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提供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特定人士使用通訊設備進行接見的服務。此服務旨在便利收容人與外界即時聯繫,特別是在家屬喪亡、病危、長期未聯繫或有法律需求等急迫情況。申請人需依規定期間檢具相關文件,透過電話、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每次接見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每月原則上可接見 2 次,但特定緊急情況不列入次數計算。
・對象(須符合):為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及看守所之收容人,或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
・對象(符合任一):收容人申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收容人申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 3 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收容人申請: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收容人申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收容人申請: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請求接見者申請:為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請求接見者申請:為收容人之律師或辯護人;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年滿 65 歲或未滿 12 歲;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為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請求接見者申請:有急迫聯繋需要,且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具身心障礙情形
・通訊設備接見服務: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每月以 2 次為原則(特定情況不列入次數限制)
・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 2 人
・申請:填具申請單(可至本監機關網頁下載或接見登記處索取),以電話、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辦
・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例如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者,須於喪亡後 1 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 7 日內提出;其他多數情況須於請求接見日之前 7 日至前 2 日提出。機關審查後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應依機關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未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拒絕申請。接見過程中若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使用非指定通訊設備、未經許可攝影錄影錄音、謾罵喧鬧、破壞設備、規避監看聽聞等行為,機關得中止接見。

資料來源:https://www.php.moj.gov.tw/290902/290913/779608/779609/77961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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