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有效運用資源,提升補助效益,訂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旨在補助屏東縣內經主管機關立案的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此補助主要支持與團體成立宗旨相關的研習、參訪、觀摩活動,涵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項目。申請單位需備妥詳實的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申請函及申請單位聲明書提出申辦。需注意的是,政治團體不在此補助範圍內,且申請單位須符合立案滿一年、定期召開會議、財務資料陳報等基本要求。此外,同一民間團體活動部分每年度補助金額原則不超過 20,000 元,但特定性質活動或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單位應於 20 日內檢附相關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對象(須符合):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點費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撰稿費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場地費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印刷費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交通費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評審費
・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保險費
・其他經本府核准之費用
・申請:備具申請函及申請單位聲明書,檢附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提出申辦;如經由鄉(鎮、市)公所陳報者,依其程序辦理
・📍900005屏東市菸廠路1號
・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活動部分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但社區或民間團體推動具有教育、文化、環境及綠美化內容或專案簽請核准之活動不在此限);同年度同一申請補助案件,應一次向本府一個機關、單位提出,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予繳回;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無正當理由逾越核銷期限者,各機關、單位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考量
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