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推動「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提供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旨在改善全國無自來水地區及原住民族部落的供水狀況。本補助計畫主要對象為符合資格的簡易自來水事業或地方政府,鼓勵其自行開發水源、設置並管理簡易供水系統。補助項目涵蓋工程建設與系統營運,依發包或核定金額分階段撥付,最高補助比率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而定。申請單位需提交詳細的工程或營運計畫書,並通過經濟部水利署的審查,確保計畫的完整性、經費合理性及供水急迫性。此計畫不補助土地取得、地上物補償及營運管理費用,亦不包含地方政府收取之路修費,旨在專注於提升基礎供水設施與服務品質,確保居民用水權益。
・對象(須符合):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或系統營運者,需為簡易自來水事業(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核准設立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者,工程非位於自來水供水可達地區;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或系統營運者,需有合法管委會及有效水權;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或系統營運者,計畫完整性需符合要求;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或系統營運者,經費合理性需符合要求;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者,需具供水急迫性;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者,前一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工程考核成效及簡易自來水工程之維護管理情形需符合要求;申請簡易自來水工程者,簡易自來水管理人員需取得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每日供水量在 300 立方公尺以下者不適用此項);申請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者,前一年度計畫執行情形需符合要求;申請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者,簡易自來水管理人員需參與相關講習
・簡易自來水工程補助:按發包金額補助,於開工後得請撥補助經費 30 %,工程進度達 50 % 時請撥補助經費 65 %,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請撥賸餘補助經費
・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補助(委外辦理者):按發包金額補助,於發包後得請撥補助經費 30 %,執行進度達 50 % 時請撥補助經費 65 %,補助案決算或結案後請撥賸餘補助經費
・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補助(非委外辦理者):按核定金額補助,於核定後得依前目規定請撥補助經費
・補助經費最高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而定,上限如附件四所示
・補助範圍不包含:土地取得、地上物補償、營運管理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收取之路修費
・申請:簡易自來水事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經濟部水利署提出申請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核定後如有變更,以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為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辦理,完成後將變更計畫書送經濟部水利署備查;變更後總經費超出部分未經經濟部水利署同意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8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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