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推廣轉型正義教育,鼓勵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校社團、教職員工生及研究人員,以及符合資格的民間團體,運用多元形式推動相關教育活動。補助項目包含學術研究、課程教材研發、研習活動、不義遺址參訪、校園威權象徵處置等。學校單位、社團或民間團體每案最高可獲 300,000 元補助,學校教職員工生每案最高 100,000 元。申請採分階段受理,114年度按季申請,115年度起改為上半年及下半年兩階段申請,申請單位需檢附計畫申請書、經費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單位或學校社團(依各校訂定社團設立及輔導辦法等相關規定成立之社團),且應經由學校發函申請;學校教職員工生、研究人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已取得我國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人士;經學校合格聘任(用)之教師、職員、研究人員;具有學校學籍之學生;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民間團體),且辦理轉型正義教育推廣對象須包含有大專校院師生
・學校單位、社團或民間團體辦理轉型正義教育計畫:每案補助上限 300,000 元
・學校教職員工生辦理轉型正義教育計畫: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 元
・補助項目包含運用政治檔案進行學術研究及成果發表、研發轉型正義教育所需課程教材教案或刊物、辦理相關研習或活動、運用多元形式辦理轉型正義教育活動、辦理校內教職及學生身分受難者名譽回復事宜、辦理校園威權象徵移除後之空間重建復原或教育處置
・申請:檢附計畫申請書、預定執行經費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
・📍100024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一七二號
・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得依審核結果全額補助;補助款以經常門為限,不補助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資本門費用;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詳列申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本部得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計畫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為非營利推廣使用;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受補助案均應於計畫相關出版品、宣傳品等註記「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補助」,並與本部簽訂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申請計畫若有向學員收費情形,則無法全額補助;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入下次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最高300,000元
114年度:每年 1 月至 3 月活動於前一年 11/1 ~ 11/30 申請;4 月至 6 月活動於當年 2/1 ~ 2/28(29) 申請;7 月至 9 月活動於當年 5/1 ~ 5/31 申請;10 月至 12 月活動於當年 8/1 ~ 8/31 申請。115年度起:每年 1 月至 6 月活動於前一年 11/1 ~ 11/30 申請;7 月至 12 月活動於當年 5/1 ~ 5/31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