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旨在處理二二八事件的賠償事宜,並透過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相關業務。此條例為因二二八事件而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的受難者及其家屬提供賠償金。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 100,000 元,最高可達 60 個基數。賠償範圍涵蓋死亡、失蹤、受傷、失能、遭受羈押或徒刑、財物損失及健康名譽受損等情況。此外,基金會也提供弱勢受難者家屬的生活扶助,並協助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賠償金免納所得稅,並於認定核發後 2 個月內一次發給。
・對象(須符合):人民因二二八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受難者);已死亡或失蹤之受難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受難者家屬)
・賠償金:每一基數 100,0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60 個基數(6,000,000 元)
・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扶助
・回復名譽協助
・戶籍失實更正
・申請:由紀念基金會定之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請領本條例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最高6,000,000元
2017/12/26 ~ 2021/12/26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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