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照顧所屬公教人員,提供婚喪生育生活津貼補助。這項福利涵蓋結婚、生育及喪葬三大類,旨在減輕公教人員在人生重要階段的經濟負擔。符合資格的公教人員,可依事實發生當月的薪俸額,申請 2 至 5 個月不等的補助金。例如,結婚補助為 2 個月薪俸額,生育補助亦為 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而父母、配偶死亡的喪葬補助為 5 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則為 3 個月薪俸額。申請人需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透過臨櫃或線上方式向澎湖縣政府人事處給與科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澎湖縣政府所屬公教人員;生育補助:配偶分娩或早產;生育補助: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喪葬補助(父母、配偶):死亡者未擔任公職;喪葬補助(子女):死亡者未滿 20 歲、未婚且無職業;喪葬補助(子女):死亡者年滿 20 歲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撤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喪葬補助(外祖父母):死亡者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
・結婚補助:2 個月薪俸額
・生育補助:2 個月薪俸額(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喪葬補助(父母、配偶死亡):5 個月薪俸額
・喪葬補助(子女死亡):3 個月薪俸額
・喪葬補助(外祖父母死亡):5 個月薪俸額
・申請:臨櫃辦理;線上申辦(人事服務網mydata申請)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紙本交付)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生育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但未滿 37 週;請領各項補助,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其他給與各附表規定辦理;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