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為減輕中低收入老人因重病住院需僱請看護的經濟負擔,提供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設籍澎湖縣且年滿 65 歲以上,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看護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若未僱用外籍看護工且未領取其他特別照顧津貼,即可申請。補助金額依收入狀況分為兩級,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或 750 元,每年最高可領 18 萬元或 9 萬元。申請人需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至村里幹事或鄉公所社會課辦理。
・對象(須符合):設籍澎湖縣縣民;年滿 65 歲(含)以上;因患重病致需住院治療並僱請領有證照之合法看護者;未僱請外籍看護工;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對象(符合任一):冊列低收入戶;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2.5 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1.5 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 1,500 元,每年最高核發 180,000 元
・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2.5 倍之中低收入戶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 750 元,每年最高核發 90,000 元
・申請:臨櫃(申請人或代理人持相關資料,親洽村里幹事或澎湖縣白沙鄉公所社會課)
・請領補助款項時,應附印領清冊及存摺影本由本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如不實申請或溢領,縣政府將追回費用並於兩年內不再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最高180,000元
申請人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