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針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學生可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則可減免學雜費的 60 %。學生需在就讀學校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此減免適用於修業年限內,且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的政府補助重複領取。
・對象(須符合):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就讀國立或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非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而申請學雜費減免;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未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未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
・對象(符合任一):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經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免除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減免學雜費 60 %
・申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國立學校於註冊時直接減免,私立學校則由學校減免後向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
・學生對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結果有疑義,得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申請資格不符、重複申領、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者,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3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