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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0,000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居住生活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旨在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多項住宅補貼,以減輕其居住負擔。主要補貼項目包含優先承租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的弱勢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每月最高 3,600 元)、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最高 60,000 元),以及自購或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 2,200,000 元,補貼期限最長 20 年)。申請對象須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原則上均無自有住宅,並需符合各項補貼的特定條件。具體申請期間、應備文件及詳細資格條件,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符合第 8 條所定視為無自有住宅情形者除外);申請之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主要用途為「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依房屋稅單等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適用於優先承租及租金補貼);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適用於修繕、自購、自建補貼);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適用於修繕、自購補貼);若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若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若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若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若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僅有一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若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僅有一戶將拆除重建之住宅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優先承租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每月最高 3,600 元,最長補貼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衡酌財政狀況定之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最高不超過 60,000 元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2,200,000 元,補貼期限最長 20 年,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0,000 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533 %機動調整
・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2,200,000 元,補貼期限最長 20 年,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0,000 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533 %機動調整
・申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應公告申請案件送交方式及收件單位或機關名稱
・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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