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旨在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經費,鼓勵民眾改善既有公寓大廈的無障礙設施。補助範圍涵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無障礙設施改善,以及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設置昇降設備。申請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獲得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用的補助,最高可達總經費的 45 %。地方政府在受理時,會優先考量社區內或戶內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的對象。
・對象(須符合):為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之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申請改善項目需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
・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補助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 為限,民眾自行負擔 55 %
・室外通路改善:上限 60,000 元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改善:上限 50,000 元
・避難層出入口改善:上限 20,000 元
・室內通路走廊改善:上限 3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昇降設備:上限 2,00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含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共用部分昇降設備):上限 36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含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設置昇降設備):上限 2,160,000 元
・申請: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優先受理社區內及戶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對象
最高2,16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legislation/law®u/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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