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旨在推動無障礙居住環境。本辦法規範新建住宅可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鼓勵建商興建符合無障礙設計標準的房屋。此外,針對原有住宅,若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並符合設計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最高可補助核准項目總經費的 45 %。具體的補助項目、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由地方政府公告申請細節,以協助民眾改善居家無障礙環境。
・對象(須符合):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
・對象(符合任一):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
・申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legislation/law®u/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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