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強化臺法雙邊產業研發合作,特別推出「臺法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此計畫旨在鼓勵臺灣與法國企業或研發機構共同投入具創新性與市場潛力之研發專案,透過跨國協作與資源整合,提升雙方在關鍵技術領域的技術能力與全球佈局。計畫聚焦於智慧科技、太空產業、智慧製造、材料與生物科技、綠能科技等五大重點領域。符合資格的國內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可與法國創新企業合作申請,最高可獲得計畫總經費 50 %的補助,計畫時程以不超過 3 年為原則。申請期間為 2026/06/01 至 2026/10/30。
・對象(須符合):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申請當年度成立者,得以企業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淨值原為負數但增資轉正者,檢附相關證明視同符合);申請之標的僅適用企業尚未開發之研發計畫;臺灣企業經費應至少占臺法總計畫經費 30 %,不可超過 70 %;合作之法國廠商須為具創新性之企業,且員工人數以不超過 2,000 人(FTE)為限;申請人聲明於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申請人聲明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申請人聲明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申請人聲明於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申請人聲明最近 3 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人應確保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
・研發經費補助: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 50 %
・計畫時程:以不超過 3 年為原則
・計畫經費編列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等 6 項
・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科目經費合計: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40 %為原則,且每 1 項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助比例應低於 50 %
・臺灣企業自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技轉曾受科技專案捐助或補助之研究成果:該技轉經費應編列於計畫自籌款
・單一申請案:以開發 1 項標的為原則
・申請:郵寄或親送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
・📍10657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41-2 號 10 樓
・計畫申請截止日以辦公室收件日或郵戳為憑;收件後臺法雙方進行獨立審查並交互比對結果,在雙方均通過審查時,始予以補助;計畫經費編列科目應符合附件四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合作之法國廠商須先洽其所屬 Bpifrance innovation chargé d’affaires 辦理資格確認,並副知 [email protected];法國大學及研究機構得以接受法國企業委託執行相關研發工作之方式參與;申請企業不得就其商業活動為任何形式之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屬聯盟型計畫者,所有聯盟成員均應確保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屬聯盟型計畫依核准計畫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企業應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屬適用臺法創新合作機制之企業,臺、法企業須於合作關係建立後,個別向所屬國家之計畫受理單位提出申請;計畫開始日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 3 個月內;經審議會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發文日起 2 個月內簽訂補助契約;受補助企業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計畫補助款係依政府會計年度分年編列,倘預算因故無法撥付或調整,受補助企業不得異議;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有條件限制;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基因重組、動物實驗等,應檢附相關核准文件;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兩性平權政策及友善家庭職場環境。
2026/06/01 ~ 2026/10/30
資料來源:https://eii.nat.gov.tw/tiip/news_page.php?m=1&pk=113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