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推出「半導體設備產業供應鏈驗證計畫」,旨在鼓勵國內企業投入半導體設備產業的創新研發與供應鏈驗證。本計畫提供最高達總經費 50 % 的補助,協助企業開發關鍵模組、零組件及設備,並進行 β-site 測試驗證。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需符合非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為正值等條件。企業需提交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財務報告等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以提升台灣半導體產業的自主製造能力與國際競爭力。
・對象(須符合):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申請企業須取得 β-site 之測試訂單、設備(或關鍵模組/零組件)開發規格書、驗證意願書、合作意願書、或合作測試證明等文件;同一企業或同一代表人於同一時期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 3 件;計畫經費應與企業最近 3 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營業額合乎比例;申請人應確保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並依其情形確實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單位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本計畫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聯合申請)主導企業應具備研發管理之整合能力;(聯合申請)主導企業及其餘參與單位皆須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聯合申請)所有參與企業須派員出席審查小組會議、審議會及期中末查證會議,並須接受財務審查
・計畫總經費補助:最高 50 %
・國內專利申請費:每案上限 30,000 元
・國外專利申請費:每案上限 100,000 元
・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合計不超過計畫總經費 40 %,且單項補助比例應低於 50 %
・補助科目包含: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申請:線上申請、郵寄或親送至 10657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41-2 號 10 樓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
・📍10657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41-2 號 10 樓
・計畫開始日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以辦公室收件日或郵戳為憑);已受理審查之計畫,若因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企業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經審議會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發文日起 2 個月內簽訂補助契約,展延最長以 1 個月為限,逾期核准函失其效力;受補助企業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孳息及結餘款應繳交國庫;本部與計畫專案辦公室均未推薦或委託其他機構、企管顧問公司以收費方式進行輔導;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得進行相關之查證作業,確保企業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參與計畫之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紀錄;受補助企業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及相關成效追蹤作業;若補助款因預算未及審議通過、遭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因素致無法撥付,本部得減撥、調整或停撥補助款項,受補助企業不得異議;若計畫執行有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內容差距過大、未依計畫推動業務、審查不合格、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並得限制受補助企業於 1 至 5 年內不得申請補助;聯合申請的多家企業應互推 1 家主導,並共同簽訂「合作契約書」;政府補助款由本部撥付主導企業,再由主導企業撥付其他各執行企業;受補助企業應向本部聲明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並聲明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企業所有,但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協議取得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兩性平權政策及友善家庭職場環境
最高100,000元
2026/04/08 ~ 2026/06/30
資料來源:https://eii.nat.gov.tw/tiip/news_page.php?m=1&pk=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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