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鼓勵各界投入礦災災害防救教育工作,特別訂定「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此辦法旨在表揚對礦災防救教育有傑出貢獻的個人、機關、團體或志願組織,並提供獎金、獎狀、獎牌或獎座等形式的獎勵。申請者需實際參與礦災防救教育工作並具顯著功勞。各級政府將依此辦法成立審查會,並依據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志工優良事蹟或企業資源投入等標準進行評選。具體的報名與推薦方式、應備文件及獎金金額將由各地方政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實施礦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者;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對象(符合任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個人
・發給獎金
・頒發獎狀
・頒發獎牌
・頒發獎座
・其他表彰方式
・申請: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推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各級政府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公布
資料來源:https://www.gsmma.gov.tw/nss/p/C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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