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缺工就業獎勵,鼓勵失業勞工受僱於特定行業。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並受僱於指定雇主,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的獎勵金。獎勵金依就業月份遞增,前 6 個月每月 5,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月 6,000 元,第 13 至 18 個月每月 7,000 元。申請人需連續失業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對象(須符合):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符合規定之失業勞工;有意願受僱於本要點所定雇主者;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 35 小時以上;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對象(符合任一):連續失業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者;經公立就業機構評估之失業勞工
・缺工就業獎勵:最長發給 18 個月
・第 1-6 個月:每月 5,000 元
・第 7-12 個月:每月 6,000 元
・第 13-18 個月:每月 7,000 元
・申請: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806027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
・如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匯款帳戶者,得於第 2 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最高7,000元
資料來源:https://kpptr.wda.gov.tw/cp.aspx?n=1F71150925774EA0&s=230AA315D5E0F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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