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紓緩特定產業缺工問題,推出「專案缺工就業獎勵」,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經公告的缺工職位。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滿30日後,可依其身分及工作類型,每月領取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就業獎勵津貼,若工作地點位於特定地區,每月還可額外加發 1,500 元至 3,000 元。此津貼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勞工需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後,在9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確有需要;領有「專案就業獎勵推介卡」;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每月薪資符合規定(全時工作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薪資基準;部分工時工作之特定對象不低於薪資基準1/2);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或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雇主須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雇主職缺經勞動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提報職缺,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為「專案缺工工作」;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對象(符合任一):失業期間連續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一般失業勞工;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特定對象勞工(全時工作):每月 10,000 元
・特定對象勞工(部分工時工作):每月 5,000 元
・一般勞工(全時工作):每月 6,000 元
・特定地區加碼(全時工作):每月加發 3,000 元
・特定地區加碼(部分工時工作之特定對象):每月加發 1,500 元
・申請: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806027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津貼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一個月以30日計算,最長核發12個月
最高10,000元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
資料來源:https://kpptr.wda.gov.tw/cp.aspx?n=1F71150925774EA0&s=C81B7CDEE3939C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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