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鼓勵婦女重返職場,推出再就業獎勵計畫。凡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參加本獎勵的婦女,若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且工資符合規定,即可按季申請獎勵金。全職工作者每月可領 10,000 元,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可領 5,000 元,最長可發給 6 個月。申請人需於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就業,並在受僱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請領獎勵金。
・對象(須符合):婦女;已辦理求職登記;已申請報名參加再就業獎勵;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全職工作者)或達每月最低工資 1/2(部分工時工作者);於辦理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就業
・全職工作者再就業獎勵:每月核發 10,000 元(工資不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最高發給 6 個月
・部分工時工作者再就業獎勵:每月核發 5,000 元(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 1/2),最高發給 6 個月
・申請: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
・一個月以 30 日計
最高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