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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旨在協助弱勢待業民眾在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能安心受訓,培養一技之長以重返職場。此津貼分為依據《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兩種,對象涵蓋非自願離職者及特定失業者(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符合資格者每月可領取按平均投保薪資或基本工資 60%計算的津貼,最長可達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長可達 1 年,部分情況下還可加給眷屬津貼。申請人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並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且符合以下條件:訓練期間滿 1 個月以上、每星期上課 4 日以上、每次上課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對象(符合任一):依據就業保險法:;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非自願性離職(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 6 個月以上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60%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就業保險法眷屬加給津貼:每名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加給,最多計至 20%(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公告之基本工資 60%發給,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公告之基本工資 60%發給,最長以 1 年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畸零日數津貼:訓練期間超過 30 日之畸零日數,達 1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達 2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 1 個月
・申請: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安排參訓後,持該單位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訓練單位報到提出申請。非自願離職者應於職訓班次報名截止日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安排參訓
・📍806027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
・中途離訓、退訓者,勞保局將自離退訓之日停止發放津貼,並請於當日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手續,於 3 日內線上傳送學員異動資料,以免溢發津貼

資料來源:https://kpptr.wda.gov.tw/cp.aspx?n=DDA496EE3B9BA2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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