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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資格說明

綜合津貼 新北市

【內容簡介】

・這份文件是新北市政府提供的離職證明書範本,主要用於協助民眾申請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的申請對象為非自願離職的被保險人,需在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且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在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即可請領失業給付。此證明書詳細列出離職原因選項,並需由投保單位或主管機關核實填寫。
・對象(須符合):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對象(符合任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需減少勞工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因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但書規定離職(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因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因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離職(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被資遣);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核發
・申請: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https://ilabor.ntpc.gov.tw/file/loWeb/%E9%9B%A2%E8%81%B7%E8%AD%89%E6%98%8E%E6%9B%B8.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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