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發布「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自 2025/03/15 起施行。此辦法旨在建立原住民及漁民合法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與彈藥的完整管理框架。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包括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原住民或漁民,可透過當地警察機關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原住民申請獵槍許可需完成安全使用訓練。辦法中詳細規範了獵槍與魚槍的構造、持有數量限制(如甲式自製獵槍每人以 1 枝為限,總持有上限 2 枝;魚槍總持有上限 2 枝;彈藥每年購買上限 300 顆),以及保管、運輸和使用應遵守的規定,確保在保障傳統狩獵與漁撈文化權利的同時,兼顧社會治安與人身安全。
・對象(須符合):滿 18 歲(含)以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若為原住民且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若為原住民且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未經判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該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若為漁民且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者,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對象(符合任一):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的製造、運輸或持有許可:甲式自製獵槍每人以 1 枝為限,總持有自製獵槍上限為 2 枝
・自製魚槍的製造、運輸或持有許可:總持有自製魚槍上限為 2 枝
・彈藥購買與持有:每人每年申請購買彈藥不得逾 300 顆,合併計算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者,不得逾 500 顆
・自製獵槍的集中或個別保管許可:接受寄藏或個別保管自製獵槍以 2 枝為限
・申請:書面經保管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申請製造、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每年以 1 次為限;自製獵槍及自製魚槍執照每 2 年為 1 期,期滿應申請繳銷並換領新照;攜帶自製獵槍外出應妥適包覆,不得顯現外形,未到達使用處所前不得裝填彈藥,且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航空器往返離島地區經許可託運者除外);彈藥持有人每 3 個月應將彈殼繳回保管地之警察分駐(派出)所
資料來源:https://www.mpb.gov.tw/latestevent/Details?Parser=9,6,58,,,,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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