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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學生參與國際交流活動補助計畫

教育文化 臺北市 期限 2026-07-31

【內容簡介】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及專業競賽,特別推出本補助計畫。凡符合資格的法律學院在學學生或以學院名義參與活動的團體,前往不含中、港、澳的海外地區參與國際學術會議或競賽,且活動主辦單位符合特定排名或為國家科學及科技委員會公告之國外研習機構,即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來回機票費、會議註冊費及日支費,採實報實銷,個人申請依地區最高可獲 30,000 元至 50,000 元,團體申請則每人最高 15,000 元至 45,000 元,總額上限 60,000 元至 120,000 元。申請採線上送件,並分兩梯次收件。
・對象(須符合):參與國際學術會議或國際競賽之活動地點不包含中國、香港、澳門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須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在學學生;以團體名義參與活動,且該團體須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義參與
・個人申請(東亞、南亞、東南亞):來回機票費、會議註冊費、日支費,實報實銷,合計上限 30,000 元
・個人申請(西亞、美洲、歐洲、非洲、大洋洲):來回機票費、會議註冊費、日支費,實報實銷,合計上限 50,000 元
・團體申請(東亞、南亞、東南亞):來回機票費、會議註冊費、日支費,實報實銷,每人 15,000 元,總額 60,000 元
・團體申請(西亞、美洲、歐洲、非洲、大洋洲):來回機票費、會議註冊費、日支費,實報實銷,每人 45,000 元,總額 120,000 元
・申請:線上送件,將申請資料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信件主旨:[114學年度國際交流活動補助]OOOOO(活動名稱)。團體申請者,請派一名代表蒐集申請表後送件
・活動結束後,須在三日內返國,否則僅報支去程機票費。同一活動若已獲本院補助,僅得依本計畫補助額度申請差額。交換之學期間辦理畢業或休學者,其交換學生身分及獎學金獲獎資格同時取消,已受領之獎學金須全數繳回。具役男身分學生須依法完成役男出國申請手續,並於交換期結束後準時返國。若有具體理由或不可抗力情事,欲提前結束交換計畫者,須取得本院與交換學校之同意,不得自行中止及返國。計畫結束後,須按時回到本院繼續就讀或完成畢業手續,不得擅自延長交換期。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本院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並另行公告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元

【期間】

第一梯次:即日起至 2026/03/31;第二梯次:即日起至 2026/05/31

資料來源:https://www.law.ntu.edu.tw/index.php/%E5%9C%8B%E9%9A%9B%E4%BA%A4%E6%B5%81%E4%B8%AD%E5%BF%83/%E6%B5%B7%E5%A4%96%E6%95%99%E8%82%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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