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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115年度臺中市和平區公墓暨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

綜合津貼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提供公墓墓基及納骨設施的使用費減免或免收優惠。這項福利主要針對符合特定資格的和平區區民,例如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為國殉職將士、在區內服務的公教人員,以及符合特定設籍條件的居民。減免項目包含公墓墓基使用費、納骨塔櫃位使用費及樹葬植存穴位使用費等。申請者需在亡者死亡或撿骨核准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非和平區籍者則不適用這些減免優惠,且需支付較高的費用。
・對象(須符合):申請減免需於死亡之日或撿骨核准之日起算 3 個月內提出;符合下列任一「本區區民」資格:;死亡時設籍臺中市和平區,且設籍逾 4 個月以上;申請人設籍臺中市和平區逾 4 個月以上,且與受奉置者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出生後曾設籍臺中市和平區且居住 10 年以上者
・對象(符合任一):臺中市和平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為國殉職將士;在臺中市和平區轄內服務之公教人員;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主骨骸;申請使用納骨塔櫃位時,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死亡時設籍臺中市和平區,且設籍逾 4 個月以上);舊墓更新計畫起掘之骨灰(骸);納骨牆興建中往生之先人暫厝第五公墓或其他公墓之骨灰(骸);無名或無主屍體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者
・公墓墓基使用費減免:本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免收使用費,限使用埋葬 6 平方公尺以內面積
・公墓墓基使用費減免:為國殉職將士免收使用費
・公墓墓基使用費減免:在本區轄內服務之公教人員比照本區區民辦理
・公墓墓基使用費減免: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主骨骸得簽請免繳使用費,限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 平方公尺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本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免收使用費,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為國殉職將士免收使用費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在本區轄內服務之公教人員比照本區區民辦理
・納骨塔櫃位使用費減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減免 5,000 元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舊墓更新計畫起掘之骨灰(骸)免收使用費,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納骨牆興建中往生之先人暫厝第五公墓或其他公墓之骨灰(骸)免收使用費,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無名或無主屍體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者免費使用,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申請:向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繳納使用費後,核發許可證
・- 非臺中市和平區籍者,每月申請埋葬(入塔)不得多於 10 人

【金額/折扣】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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