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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臺中市和平區公墓暨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

綜合津貼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提供公墓及納骨設施的使用費減免,旨在減輕特定族群的殯葬負擔。符合資格的民眾,如設籍和平區的居民、列冊低收入戶、為國殉職將士,或是在地服務的公教人員等,可依規定申請免除或減少相關使用費用。減免項目涵蓋公墓墓基、納骨塔櫃位、納骨牆櫃位及樹葬植存等,申請人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使用臺中市和平區公墓或納骨設施
・對象(符合任一):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本區區民資格;經本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為國殉職將士;在本區轄內服務之公教人員;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主骨骸(限公墓);舊墓更新計畫起掘之骨灰(骸)(限納骨設施);納骨牆興建中往生之先人暫厝第五公墓或其他公墓之骨灰(骸)(限納骨設施);無名或無主屍體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者(限納骨設施)
・公墓使用費減免:本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免收使用費(限使用埋葬 6 平方公尺以內面積)
・公墓使用費減免:為國殉職將士免收使用費
・公墓使用費減免:在本區轄內服務之公教人員比照本區區民收費標準
・公墓使用費減免:無人認領之屍體或無主骨骸免繳使用費(限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 平方公尺)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本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免收使用費(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為國殉職將士免收使用費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在本區轄內服務之公教人員比照本區區民收費標準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資格者減免使用費 5,000 元整(限納骨塔櫃位)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舊墓更新計畫起掘之骨灰(骸)免收使用費(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納骨牆興建中往生之先人暫厝第五公墓或其他公墓之骨灰(骸)免收使用費(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納骨設施使用費減免:無名或無主屍體經警察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函請代為殮葬者免費使用本區殯葬設施(限本公所指定位置)
・申請:向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繳納使用費後核發許可證
・申請公墓墓基許可後未使用前,申請人得自許可日起 30 日內申請撤回,逾期不退費;申請公墓墓基許可後未使用前,申請人得自許可日起 2 個月內申請變更位置,以 1 次為限;撿骨後所挖出之廢棺及其他廢棄物應予清理,墓穴應填土回復原狀;撿骨後墓主自起掘日起 1 個月內未清理完竣者,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撿骨後無特殊原因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安置於公墓納骨塔奉祀,遇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 1 個月;舊墓整修以原有墓基面積為限,應先向本公所申請許可後始得施工,並依原墳墓面積、高度及形式修繕,不得撿、洗骨再葬;未存放納骨設施前,申請人得自許可日起 1 個月內申請變更位置,以 1 次為限;申請本區公立納骨櫃位之骨(灰)骸因故需更換櫃位時,得申請更換並補使用規費差價及手續費 1,500 元,以 1 次為限,但奉罝後不得更換櫃位;骨灰(骸)移出本區公立納骨設施,應向本公所申請許可,並於許可日起 14 日內移出,已繳使用規費者不予退還;本區納骨塔分清明節、中元節二祭,開放 1 天供家屬焚香祭悼,並依受奉置者之生辰或特殊紀念日每年由家屬另擇 1 天個別開放;火化骨灰、撿起之骨骸,應由喪家依本區納骨設施之骨骸櫃或骨灰櫃尺寸大小自行購買骨灰(骸)罐以備裝用;本區之公立納骨設施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骨灰(骸)罈(罐)受損者,本公所應通知存放者限期處理;經通知 2 次仍未處理時,得由本公所代為處理,其費用由存放者負擔

【金額/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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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taichun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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