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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財經金融 新竹市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為鼓勵新竹市的都市更新事業,訂定此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這項標準提供多種容積獎勵項目,旨在鼓勵實施者或預定實施者進行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公共設施、捐贈經費予都市更新基金,或採行優良的整體規劃設計。例如,針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可獲得基準容積百分之六的獎勵,而其他項目如公共設施改善或捐贈基金,最高可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申請者需符合各項目的特定條件,並依規定提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此標準自2022/12/20起施行,無明確截止日期。
・對象(須符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申請△F2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獎勵容積者,其原建築基地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F3協助興修、改善、美化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者,應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申請△F4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者,捐贈都市更新基金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其必要性;申請△F5整體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者,應符合第八條各項規定;申請△F6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容積獎勵者,更新單元內屋齡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所占土地面積合計達該都市更新重建區段之二分之一以上;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以2005/12/31前建造完成者,且未領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為限;提供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者,設施應供機關(構)、社區住戶或社區住戶以外之不特定公共使用,室內主建物以具備獨立之出入動線為原則,且符合無障礙環境需求,產權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實施者應一併就所提供之設施設計施工完成並設置使用所需之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經受贈單位同意,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完成後將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裝修後,由實施者會同受贈單位辦理移交接管
・F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核算
・△F2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獎勵容積: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F3 興修、改善、美化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獎勵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依公式計算
・△F4 捐贈經費予都市更新基金獎勵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依公式計算
・△F5 整體規劃設計獎勵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包含以下項目:
・建築物造型、色彩、坐落方位與都市紋理調和之建築設計:基準容積率>200%者獎勵基準容積之4%;基準容積率≦200%者獎勵基準容積之6%
・空地集中留設於沿街面形塑公共開放空間: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
・符合鄰地境界線、建築線距離及建築物間距離規定,並達消防救災可及化: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開挖率獎勵:法定開挖率-實際開挖率=B,B≧10%獎勵基準容積之5%;B≧15%獎勵基準容積之7%;B≧20%獎勵基準容積之10%
・配合周邊道路系統提供基地內四公尺以上寬度通道供公眾通行: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
・夜間照明獎勵容積: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三,依公式計算
・基地配置自建築線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公尺者獎勵實設面積之100%;四公尺以上至六公尺以下者獎勵實設面積之200%
・坐落於策略性更新地區之建築基地:獎勵基準容積之20%
・△F6 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容積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提供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獎勵容積:獎勵係數得依本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另行公告
・申請: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規定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辦理
・📍新竹市復興路1號 (自2025/12/01起);新竹市大同路108號1樓 (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
・🕒週一至週五:8:00~12:00 / 13:00~17:00
・本標準自2022/12/20施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2019/01/30修正施行前申請尚未核准者,得適用本標準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urban.hccg.gov.tw/ch/home.jsp?id=20070&parentpath=0,9,20065,20069&mcustomize=filedownload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2301300001&t=Download&mserno=201710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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