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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居住生活 新竹市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發布「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旨在鼓勵都市更新事業,透過提供多項容積獎勵,促進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公共設施、提升都市環境品質、防災及生態效益。本標準適用於新竹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實施者,可依據提供社會福利設施、處理舊違章建築戶、興修公共設施、捐贈都市更新基金或採行特定規劃設計等條件,申請不同比例的容積獎勵。各項獎勵額度設有上限,例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獎勵基準容積 6 %,部分項目最高可達基準容積 20 %。
・對象(須符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申請獎勵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申請AF2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獎勵容積者,不得重複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獎勵;申請AF5-2、AF5-3、AF5-5、AF5-7、AF5-8等涉及退縮或開放空間面積者,不得重疊申請,亦不得與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重複計列;申請AF6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獎勵容積者,不得與第五條AF2重複申請;申請獎勵容積時,除特殊情形外,應優先申請第六條(AF3)興修、改善、美化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或第七條(AF4)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合計不得低於基準容積 6 %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F1):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核算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獎勵容積(AF2):基準容積 6 %
・興修、改善、美化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獎勵容積(AF3):上限為基準容積 20 %
・捐贈都市更新基金獎勵容積(AF4):上限為基準容積 20 %
・整體規劃設計獎勵容積(AF5):上限為基準容積 20 %,包含以下子項目:
・建築物造型、色彩、坐落方位與都市紋理調和之建築設計(AF5-1):基準容積率 > 200 % 獎勵基準容積 4 %;基準容積率 ≤ 200 % 獎勵基準容積 6 %
・空地集中留設於沿街面形塑公共開放空間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 6 公尺以上(AF5-2):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
・符合特定距離淨寬、建築物間距離及消防救災空間要求(AF5-3):獎勵基準容積 5 %
・開挖率獎勵(AF5-4):法定開挖率 - 實際開挖率 = B,B ≥ 10 % 獎勵基準容積 5 %;B ≥ 15 % 獎勵基準容積 7 %;B ≥ 20 % 獎勵基準容積 10 %
・配合周邊道路系統提供基地內 4 公尺以上寬度通道供公眾通行(AF5-5):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
・夜間照明獎勵容積(AF5-6):上限為法定容積 3 %
・基地配置自建築線退縮淨寬 2 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設置騎樓、人行步道等(AF5-7):退縮淨寬 2 公尺以上未達 4 公尺獎勵實設面積 100 %;退縮淨寬 4 公尺以上至 6 公尺以下獎勵實設面積 200 %
・坐落於策略性更新地區之建築基地,符合特定退縮淨寬及建蔽率差額要求(AF5-8):獎勵基準容積 20 %
・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獎勵容積(AF6):更新單元內屋齡 30 年以上合法建築物所占土地面積合計達該都市更新重建區段二分之一以上時,依該重建區段之基準容積 3 %核計獎勵容積
・申請: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程序辦理,並經新竹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認定
・📍新竹市復興路 1 號(自 2025/12/01 起);新竹市大同路 108 號 1 樓(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
・🕒週一至週五 8:00~12:00 / 13:00~17:00
・各獎勵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部分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條例或綜合設計重複計列;捐贈都市更新基金金額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繳納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urban.hccg.gov.tw/ch/home.jsp?id=20070&parentpath=0,9,20065,20069&mcustomize=filedownload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2108250001&t=Download&mserno=201710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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