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這項扣除適用於「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的特定醫療輔具。若已申請政府補助,可扣除超過補助的部分;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者,則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及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實際負擔的支出。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核實列舉扣除實際負擔支出
・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申請: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
・📍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13:30-17:30
・扣除金額為超過主管機關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或實際負擔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