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函釋,擴大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家庭成員」的認定範疇,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安置的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照顧人力納入。這項解釋保障了這些受僱者在所照顧的兒少因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有權申請家庭照顧假。申請人可持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受託民間團體核章的「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作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的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受僱者;擔任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所照顧之安置兒少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申請: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104472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雇主如對用印之受託單位是否為接受社政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家庭寄養或團體家庭業務之民間團體仍有疑義,可由各地方政府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審認;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21c100179624477488b9a46c280ca50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