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此項規定,旨在明確個人將住宅設為信託財產並出租時的所得稅課徵方式。本規定詳細說明受託人(出租人)如何依據住宅法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計算租金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以達到所得稅減免。同時,也規範了符合條件的個人承租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此規定涵蓋了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等多種出租情境,提供不同的費用計算標準,以確保稅務處理的公平與透明。
・對象(符合任一):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其他個人,並由受託人依住宅法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出租者;個人承租信託住宅,且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8 規定要件,並無同條第三項不適用情形者
・租賃所得稅減免: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出租,受託人可依不同出租態樣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以減除應稅租賃所得
・公益出租人:按應稅租金收入之 43 % 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社會住宅:按應稅租金收入之 60 % 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包租代管(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 6,000 元至 20,000 元部分:按該部分租金收入之 53 % 計算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 20,000 元部分:按該部分租金收入之 43 % 計算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個人承租信託住宅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之餘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租金收入不包括承租人繳納之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及其他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發生之消費性費用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653&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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