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此規定,旨在規範個人將住宅設為信託財產並依住宅法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時的所得稅課徵方式。本規定詳細說明受託人(出租人)如何計算應稅租金收入,並提供多種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標準,例如公益出租人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 43 % 計算,社會住宅出租則為 60 %。此外,符合條件的信託住宅承租人,若接受政府租金補貼或承租社會住宅、租賃住宅,其支付的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減輕稅負。
・對象(須符合):針對信託住宅出租人(受託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其他個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依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出租信託住宅;針對信託住宅承租人:;承租之住宅供自住使用;承租信託住宅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8 規定要件;無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不適用情形
・對象(符合任一):針對信託住宅承租人:;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承租社會住宅;承租租賃住宅
・信託住宅出租人(受託人)所得稅減免:
・租金收入不包括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及其他消費性費用
・依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益出租人)規定出租者:應稅租金收入之 43 % 可列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依住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社會住宅)規定出租者:應稅租金收入之 60 % 可列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依租賃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包租代管)規定出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 6,000 元至 20,000 元部分:該部分租金收入之 53 % 可列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 20,000 元部分:該部分租金收入之 43 % 可列為必要損耗及費用
・信託住宅承租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之餘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 1:30 ~ 5:30
・- 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依限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填發憑單予個人受益人
最高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