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供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旨在扶植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從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行銷、經紀或展演的法人或商號。此補助鼓勵藝人及其音樂作品拓展國內外市場,或推廣臺灣音樂作品以建立具指標性的活動品牌。補助項目涵蓋行銷宣傳、廣告投放、演出製作、場地租賃、旅運費用等必要開銷。依不同補助類型,單一申請案最高可獲 1,200 萬元補助,且不得超過企畫書總經費的 49 %。申請者需提交企畫書經書面審核及評審小組評審。
・對象(須符合):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從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或從事流行音樂經紀、展演之法人或商(行)號
・第一類國際行銷補助:上限 3,200,000 元
・第一類國內行銷補助:上限 1,500,000 元
・第二類一般組補助:上限 6,000,000 元
・第二類國際品牌旗艦組補助:上限 12,000,000 元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 49 %
・同一申請者每年獲補助以每類至多 1 件為限
・申請:需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核及評審小組實質評審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不得轉讓補助資格;補助金於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所有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不得以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獲補助者應配合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
最高12,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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