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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修正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5-07-01 已過期

【內容簡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此辦法規範再生能源憑證的申請、核發、讓與及使用等流程。符合資格的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可向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申請憑證。每累計 1,000 度再生能源電量可核發一張電子憑證,未滿 1,000 度也可視需求核發。這些憑證可用於證明再生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協助企業達成 ESG 目標並符合國際綠色供應鏈要求。
・對象(須符合):為再生能源之發電業、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已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
・再生能源憑證:憑證電量累計每達 1,000 度核發一張電子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標準局得視需要核發電量未滿 1,000 度之憑證
・申請:申請人需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登入後以電子方式檢附文件向憑證中心申請
・📍100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
・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憑證經使用或宣告後,應於取得佐證資料 2 個月內向憑證中心登錄,且不得讓與

【期間】

即日起至 2025-07-01

資料來源:https://www.trec.org.tw/hot-news/2025-05-29%201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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