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政風處推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旨在鼓勵公務員、泛公部門人員及與泛公部門有契約關係者,具名揭發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人員的犯罪或違法行為。符合資格的揭弊者可獲得多重保護與獎勵,包括揭弊獎金,其金額不得低於違法者所受罰鍰、罰金、沒收財物或財產利益總額的 10 %。此外,揭弊者還享有工作保障,例如禁止不利措施、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及工資補償金;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身分保密;以及刑事責任減免與申請再任公職的機會。申請者需具名向指定的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以確保其權益受到法律保障。
・對象(須符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揭弊;有事實合理相信被揭弊對象涉有本法第 3 條所列弊案內容;揭弊內容非明顯虛偽不實;揭弊行為未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揭弊內容未經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
・對象(符合任一):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以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接受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派任、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
・揭弊獎金: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 10 %。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弊案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 3 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得領取
・工作保障:禁止不利措施(解職、減薪、剝奪福利等),並得主張回復原狀、損害賠償、工資補償金
・人身安全保護:揭弊者及其密切關係人得準用證人保護法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身分保密:受理揭弊機關及其人員對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揭弊者可請求使用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並要求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隔離方式進行詢問或對質
・刑事責任減免:案件正犯或共犯揭弊者,有機會獲得刑事責任之減刑或免除其刑
・申請再任公職: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限制,申請再任公職
・洩密免責:符合條件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
・申請:向受理揭弊機關(主管、首長、負責人或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以書面、電子郵件、言詞或電話辦理
・📍60006 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
・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應向特定機關揭弊;涉及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揭弊。若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受理人員或法人應於 10 日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經調查屬實者,自向外部通報時起受本法保護
2025/07/22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ethic.chiayi.gov.tw/cp.aspx?n=1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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