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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服務

醫療健康 全台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服務,讓民眾能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預先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這項服務旨在保障個人醫療自主權,確保其臨終醫療照護意願能被尊重。民眾需先至經核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在兩名見證人或公證人見證下簽署決定書,以完成法定程序。此決定書適用於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重度失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疾病情形。
・對象(須符合):意願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意願人須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意願人須符合下列任一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重度失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情形(如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多發性系統萎縮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且經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符合特定臨床條件
・對象(符合任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時,有二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見證人在場見證;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時,經公證人公證
・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服務:允許意願人預先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
・申請:需至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並簽署;可選擇二名見證人在場見證或經公證方式完成法定程序
・📍100013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5號8樓
・醫療委任代理人需為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並經其書面同意;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資料來源: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RWD/PageType/acp/acp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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