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規定公用售電業應提供特定對象用電優惠。這些優惠包括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其用電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且不低於供電成本。此外,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其相關用電可享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計價。這些減收的電費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以減輕特定群體及機構的用電負擔。
・對象(須符合):公用事業(如自來水、電車、電鐵路);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立案社會福利機構(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護理之家(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
・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且不低於供電成本
・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 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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