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特別推出穩定就業津貼。這項津貼分為「訓後就業津貼」和「推介就業津貼」兩類,旨在鼓勵退除役官兵透過職業訓練或經輔導會推介後順利就業。符合資格的退除役官兵,可依其類別(第一類或第二類)及就業期間,每月領取 4,0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的津貼,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申請人需在完成職業訓練或經推介就業後,於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 3 個月,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退除役官兵;於就業期間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等職業相關保險;自營作業者須完成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加入相關公會;受僱者每月領取薪資應達最低工資
・對象(符合任一):參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所辦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或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班,或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或輔導會所屬農場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班,並取得結訓證明,且於結訓日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就業(從事農業者為 12 個月內就業),並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 3 個月;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 3 個月
・訓後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12,000 元
・訓後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 8,000 元
・訓後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6,000 元
・訓後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 4,000 元
・推介就業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 8,000 元
・推介就業津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 4,000 元
・津貼合計最多發給 12 個月
・申請:應檢附文件向榮民服務處提出
・申請人就業期間,同時符合訓後就業津貼及推介就業津貼申請條件,僅得擇一申請;曾申領本辦法津貼,離職後再就業,不得再申請相同項目之津貼,但屬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非自願離職者,自離職日起算 2 個月內再就業,且於再就業之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 3 個月,得申請發給相同項目剩餘月份數之津貼;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就業期間;自留職停薪日起算 2 年內復職者,得申請剩餘月份數之津貼;申請人自留職停薪日起算屆滿 2 年未復職者,視同自屆滿之日離職,且不得再申請津貼;輔導會、榮服處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津貼之計算,應扣除停止權益期間占就業期間比率之數額
最高12,000元
資料來源:https://fyvs.tc.edu.tw/p/406-1085-589069,r393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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