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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街頭藝人證申請

財經金融 臺東縣

【內容簡介】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為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開放街頭藝人證申請,讓個人或團體能在臺東縣的公共空間從事表演、視覺或工藝藝術活動。申請者需年滿 16 歲,並繳交 200 元申請費,證件效期為 2 年。外籍人士需符合特定居留或工作許可條件。申請人可透過電子郵件、郵寄或親送方式提交申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文化處將以掛號郵寄方式核發街頭藝人證。
・對象(須符合):年滿 16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本國個人或 10 人以下之團體
・對象(符合任一):外國個人或 10 人以下之團體,且配偶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來臺依親者;外國個人或 10 人以下之團體,且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街頭展演工作許可證者
・街頭藝人證申請:費用 200 元,證件有效期限 2 年
・街頭藝人證換證或補發:費用 100 元,證件有效期限 2 年
・申請:電子寄件:將申請表、授權同意書、演出照片電子檔寄至 [email protected],匯票郵寄至「950 臺東市南京路 25 號,臺東縣政府文化處,邱小姐收」;紙本寄件:將申請表、授權同意書、匯票郵寄至「950 臺東市南京路 25 號,臺東縣政府文化處,邱小姐收」,演出照片電子檔寄至 [email protected];親送: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30,中午 12:00-13:30 休息)送至文化處表演藝術科辦公室(臺東市南京路 25 號,藝文中心 3F)
・📍950224 臺東縣臺東市南京路 25 號
・🕒週一至週五 8:30-17:30(中午 12:00-13:30 休息)
・申請費一經繳交恕不退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間為上午 9 時至晚上 9 時止,如公共空間管理人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需在本府所許可之公共空間進行;展演內容須以現場創作或演出為原則,現場販售之作品需為本人創作;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並設立打賞箱;未成年子女從事街頭藝人展演活動,僅能以無償贈與(打賞)方式進行演出,不得為營利性演出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taitung.gov.tw/street-ar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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