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為其約用人員訂定工作規則,詳細規範了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旨在健全約用人員的管理制度。本規則涵蓋了多項員工福利,包括婚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家庭照顧假、公假等各類假別,並提供特別休假、加班費或補休、育嬰留職停薪、職業災害補償、撫卹金以及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障。這些福利確保了約用人員在工作期間享有完善的休假權益、薪資保障及醫療保險,並在遭遇特殊情況時能獲得相應的補償與支持。
・對象(須符合):臺東縣政府約用人員;經公開甄選或審核合格後進用
・婚假:8 日,工資照給
・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期間不給工資(超過規定日數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已休畢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普通傷病假(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與住院合計):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工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進用單位補足)
・生理假:每月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
・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8 日,工資照給
・喪假(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6 日,工資照給
・喪假(曾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3 日,工資照給
・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產假:女性約用人員分娩前後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 5 日
・產假工資:受僱 6 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受僱未滿 6 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妊娠未滿 3 個月者不發給工資
・陪產檢及陪產假:7 日,工資照給(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為之)
・產檢假:女性約用人員妊娠期間 7 日,工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7 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公假:工資照給(適用於奉派參加集會或活動、訓練進修、研習、受訓、觀摩參訪、公職人員考試、兵役召集、選務工作、依法定義務出席作證、因法定傳染病強制隔離等情況)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視實際需要給假
・安胎休養請假: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 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3 %以上;再延長 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66 %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休息日工作工資:工作 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 133 %以上;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 166 %以上
・特別休假:連續服務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每年 14 日;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 15 日;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本府應發給工資
・育嬰留職停薪: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 2 人以上者,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本府負擔之保險費繼續繳納,原由約用人員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退休金: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當時法令規定計算;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職業災害醫療費用補償:約用人員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
・職業災害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診斷身體遺存失能者,按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除給予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非職業災害死亡撫卹金: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本府依法令規定辦理,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年終獎金:比照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申請:請假應於事前登錄本府差勤系統或親自以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完成請假手續
・📍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 276 號
・約用人員工資按月計薪,並依「臺東縣政府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但不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最低工資;年終獎金比照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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