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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照顧人力適用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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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此通知澄清,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的照顧人力,若同時具備受僱者身分,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這些照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子女具有行使及負擔父母權利義務,即使非永久共同生活,仍有照顧被安置兒少的請假需求。為方便申請,照顧者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具受僱者身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或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家庭照顧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
・申請:申請人填寫「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後,送交所屬受託單位或安置資源主管機關開立及用印,再送還申請人,作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雇主如對用印之受託單位有疑義,可由各地方政府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審認。處理家庭照顧假相關事宜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對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予以保密

資料來源:https://www.ccd.mohw.gov.tw/?aid=301&page_name=detail&iid=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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