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推動公益出租人認定,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弱勢民眾。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房東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5,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並可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的優惠稅率。申請人需為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檢附租賃契約、承租人資料及合法住宅證明等文件,向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租賃契約上之出租人應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出租住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對象(符合任一):承租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資格;承租人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資格;承租人符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資格;承租人符合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之租金補貼資格
・綜合所得稅減免: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 15,000 元免稅額度
・房屋稅: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 1.2 % 課徵
・地價稅: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 2 % 課徵
・申請:檢附文件向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若將住宅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資格的房客,且出租人與所有權人為同一人,可由本府(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不須自行提出申請;每屋以戶政機關編釘之門牌為規範,即使一棟多層出租給多位租金補貼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仍以 15,000 元為限;公司不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承租人若未領有租金補貼,住宅所有權人則無法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若租賃住宅產權為公同共有,租賃契約所載出租人應列示所有共有人,才能每位共有人皆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網路申報需勾選租賃所得及符合住宅法第 15 條者,臨櫃申報建議攜帶租賃契約及承租人之租金補貼核定函以備查驗
最高15,000元
資料來源:https://thd.taichung.gov.tw/981499/981543/1377608/1377613/1378484/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