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健全租屋市場發展,鼓勵私法人或團體成為租屋服務事業,提供租屋資訊、媒合、管理及糾紛諮詢等服務。本辦法依住宅法規定,對經認定的租屋服務事業提供補助,以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及個人租屋。補助項目包含開發費、包管費、媒合費及代管費,依簽約租金比例核給。符合資格的社會團體、財團法人、不動產租售業或經紀業等,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獎勵與補助,共同提升社會住宅辦理成效。
・對象(符合任一):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務;不動產租售業、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
・開發費:租屋服務事業與住宅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後,每件以不超過一個半月簽約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開發費按月數比例核給
・包管費:於租屋服務事業承租及管理期間,每件每月核給簽約月租金金額最高 25 %
・媒合費:租屋服務事業於媒合承、出租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後,每件以不超過一個月簽約租金計算;租期未達一年者,媒合費按月數比例核給
・代管費:於租屋服務事業租賃契約管理期間,每件每月核給簽約月租金金額最高 20 %
・申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公告之
資料來源:https://thd.taichung.gov.tw/981499/981543/1377608/1377621/1378492/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