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旨在協助就業弱勢者重返職場。透過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提供職場學習機會,個案可獲得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則可領取行政管理及輔導費。計畫對象涵蓋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等多種特定族群。申請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用人單位則向所在地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確實為失業狀態,未於其他事業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除外)、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參與本計畫期間不得另行兼職;非屬用人單位現任負責人、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等,或與前揭相同屬性性質職務之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於參與本計畫之同一時期未曾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計畫性質相同之津貼;於二年內參與本計畫,領取本計畫津貼合計未逾 180 日;無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等規定所稱法定負責人身分
・對象(符合任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高齡者(逾 65 歲);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施用毒品者;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認定之下列人員: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每次最長 90 日(特定個案經評估可延長至 180 日)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 30 % 核給
・申請:用人單位應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個案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保、就保、職災保險投保人數之 30 % 為限(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員工數 10 人以下者最多補助 3 人。同一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用人單位前一年度留用個案比率達進用人數 50 % 以上,且於個案期滿結束後自留用日起滿 90 日者,得依實際留用人數增加補助人數。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合併計算,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 180 日。用人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emps.wda.gov.tw/Internet/Index/employer-other.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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