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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農業部農業學界與法人科專計畫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農業部為加速農業科技產業化並提升農業競爭力,推動「農業學界與法人科專計畫」,補助學術機構(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開發創新性、關鍵性、可擴散性之技術或政策所需研究。本計畫分為研究開發類及環境建構類,全程計畫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申請單位須以跨領域或跨機關(構)聯合方式提出,且計畫主持人需通過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補助金額將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核定,並分期撥付。
・對象(須符合):須符合本年度農業學法科專計畫徵求研發重點項目;由學術或研究機構以跨領域或跨機關(構)之聯合申請方式執行;提案計畫主持人須符合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資格,且最近3年須通過本部辦理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或經濟部研究機構之「機構管理制度暨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評鑑;提案計畫主持人須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對象(符合任一):學術機構(公私立大學);研究機構(具有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研究開發類計畫:補助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創新性、關鍵性、可擴散性技術或政策所需研究
・環境建構類計畫:補助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驗證設施、實驗室及試量產工場(廠),或蒐集、研析、評估及推廣產業創新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市場資訊,或其他相關事項
・補助金額:依年度經費額度及通過個案審查排序決定,並分期撥付
・申請:於公告期限內送件至農業科專服務小組
・📍104230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7樓
・申請單位完成送件後,計畫審查期間不得變更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確認並保證所提供之資料或研究成果均屬正確,且遵守本部相關法令,以及不侵害他人之專利權、專門技術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若經審查通過,無正當理由而不執行該計畫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農業學法科專計畫;申請計畫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若已在其它機關審查不獲通過或同時提出申請者,應於申請計畫時告知本部;重複支領政府補助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及文件,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申請單位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若計畫審查通過後,適值當年度預算用畢而未能執行,得保留至次一年度簽約執行;農業學法科專計畫採補助方式,凡計畫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皆須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審查時程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通過審查之申請單位,應於農業科專服務小組通知日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約,可申請展延最長30日並以1次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權利;計畫經費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刪減等不可歸責因素,本部得調整經費分配,執行單位不得異議;計畫賸餘款超過計畫總補助經費10%者,超出部分應予繳回,資本門如有結餘應全數繳回

資料來源:https://agtech.moa.gov.tw/ReadFile/?p=ADownload&n=a86ef217-f436-43d4-9b51-9db8feaf0fb6.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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