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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及街頭藝人證申請

玩樂活動 花蓮縣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為活絡縣內藝文發展,提供多項補助與服務,鼓勵表演藝術團體及街頭藝人。針對表演藝術活動,凡年滿 16 歲具公開演出實力之個人,或在我國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公司、基金會,可申請演出經費補助或免費使用宜蘭演藝廳場地。補助等級分為四級,最高可獲全額演出經費。此外,為鼓勵街頭藝人融入常民生活,年滿 16 歲民眾可申請「宜蘭縣街頭藝人證」,個人申請費 500 元、團體 1,000 元,但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可免繳費用。通過審查的街頭藝人可無償使用縣內公告的公共空間進行展演,並可申請街頭藝人展演補助計畫。申請方式多採線上辦理,詳情可洽文化局。
・對象(須符合):年滿 16 歲(適用於個人申請街頭藝人證或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對象(符合任一):具備從事收費性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美術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展演活動的能力(申請街頭藝人證);具公開演出實力(個人申請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為在我國登記立案且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之人民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團體申請表演藝術活動補助)
・街頭藝人證申請費:個人 500 元,團體 1,000 元
・街頭藝人證申請費減免: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免繳
・街頭藝人公共空間展演場地:無償提供
・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第一級):本局支付全額演出經費,並統籌票務
・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第二級):本局支付部分演出經費,免費提供宜蘭演藝廳場地
・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第三級):本局免費提供宜蘭演藝廳場地
・街頭藝人展演補助計畫:展演製作執行補助款(金額依計畫核定)
・申請:街頭藝人證可透過宜蘭縣政府線上申辦My Data服務或Google表單線上申請,亦可郵寄掛號(以郵戳為憑);表演藝術活動補助採線上申請(宜蘭線上藝文平臺系統)
・📍宜蘭市中山路2段482號(宜蘭演藝廳)
・🕒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01:00~05:00(街頭藝人證申請/換證)
・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 2 年,未於舊證有效期間內完成換證申請者自動失效;街頭藝人證期限屆滿後失效,以失效證展演為違規行為,將沒收證照;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申請者需預作票房預估分析,且預估參與人次不得低於五成,通過審查並評定為二級以上者一律以售票方式辦理;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退件;通過審核者,應於文宣、票券註明本局主辦或協辦字樣;本局有使用重製活動錄影、圖片、簡介或專輯之權利

【金額/折扣】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www.ilccb.gov.tw/cp.aspx?n=1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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