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旨在協助花蓮縣內符合資格的居民加速重建危險或老舊住宅,減輕重建資金貸款負擔。本補貼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已成年,僅持有一戶位於經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的住宅,且家庭年所得低於指定標準(花蓮縣適用臺灣省標準 940,000 元)。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需無重建住宅以外的自有住宅,但個別持有未滿 40 平方公尺的共有住宅或受託管理他人財產者不在此限。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最高 3,500,000 元的重建住宅貸款,並享有前 3 年的利息補貼優惠。申請人需在受理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提出書面申請,可選擇掛號郵寄或親送。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申請人僅持有一戶住宅,該住宅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家庭成員無重建住宅以外自有住宅(詳見擇一條件);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重建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花蓮縣適用臺灣省標準:940,000 元);申請人應為重建住宅所有權人
・對象(符合任一):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重建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花蓮縣適用臺灣省標準:940,000 元);申請人應為重建住宅所有權人
・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 3,500,000 元,貸款期限最長 20 年,寬限期合計最長 5 年
・優惠利率:利息補貼開始日起 3 年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0,000 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533 %計算
・申請: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重建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者,其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0-5:30
・承貸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於利息補貼開始日起 3 年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0,000 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533 %計算。第 4 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借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實際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核實決定。重建住宅所有權由數人共同持有,個別所有權人均得申請,其承貸金融機構以一處為限,各所有權人貸款金額合計最高 3,500,000 元
最高5,000,000元
2020/06/24 ~ 2021/12/31
資料來源:https://pw.hl.gov.tw/Detail/0ddcc00b778b46e98e98976d857000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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